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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西驻上海总领事馆临时签证II
总 则
临时签证II发放给下列前往巴西而且在巴西国内不获取收入的人员:

a) 前往办理商务;

b) 作为记者、摄像师或着外国新闻媒体的技术人员,为报导新闻及/或重大事件、制作记录片或广告宣传片
进行符合相应的法规要求的新闻工作;

c) 没有国际证书的船员或机组人员;

d) 到巴西领养未成年人的外国人员;

临时签证 II 的最长有效期为5年,允许多次入境,每次入境最多可以停留90天。自首次入境之日起计算,一年内在巴西停留之总天数不得超过180天。如需要,可以在入境30天内到海事、航空及国境警察局(DPMAF)办理延期手续,期限不变。

如果申请人所递交的文件不完备,或不按规定填写签证申请表,其申请表不得接受。
不得向下列人员发放签证:

1. 未满18岁,无其法定监护人的陪同或书面授权的人员;

2. 被认为对国家利益和公共秩序有危害性的人员;

3. 曾被驱逐出境的人员,取消对其驱除出境决定的除外;

4. 因欺骗等罪行被其他国家叛刑或被起诉,并根据巴西法律应被引渡的人员;

5. 不符合卫生部规定的健康标准的人员;

6. 曾被拒签过的人员;

7. 在申请签证的时候,对领事馆有冒犯、侮辱和不尊重表现的人员。

申请人申请签证时,领事部门应该尽可能地审核申请人所递交文件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当领事部门对申请人申请签证的目的性和申请人本身身份有疑问时,应邀请申请人到总领事馆面谈。必要时,会请申请人递交一些附加申请文件。

必需之文件

a) 有效期为六个月或六个月以上的旅行证件;

b) 正确填写的签证申请表(用葡萄牙文或英文)。签证申请表在总领事馆领取,并要贴上标明拍照时间的个人近照。照片去领事馆指定的地方拍(或者是上海市外办),在照片上一定要有日期。照片要求是黑色或彩色正面像,底色为白色,尺寸为5×7 cm。申请表用蓝色、黑色墨水或打字机填写,需要申请人亲笔签名,并在签名旁加盖个人图章。

如到巴西进行记录片,商业广告或宣传片的拍摄,必须获得巴西文化部影视发展秘书处的批准。此申请通过外国拍摄组在巴西国内的代表向巴西文化部影视发展秘书处递交。

c) 在职证据;

d) 申请人所在的公司或机构致总领事馆的原件信函。信函要清除地表述申请人赴巴西活动的性质。具体参观访问活动计划,停留时间以及申请人在巴西停留期间生活费用的支付责任和保证其回国的责任;

e) 申请人将要访问的每个巴西公司或机构的原件信函。该信函要清除地表述申请人的身份和邀请原因以及访问期限。信函上必须写明巴西邀请公司的名称和其CNPJ/CGC;

f) 支付领馆签证费用的凭证(参看下列备注)。
在职证明公证:①什么时候进公司 ② 目前是什么职务

费用

a) 根据法律规定的领馆费用表,临时签证 II 的发放收取600元人民币/人。

b) 在总领事馆领取进帐单之后,费用在中信银行支付;

c) 领馆费用一旦支付便不予退还,即使拒签也不予退款;

d) 发放临时签证 II 给某些国家人员前需咨询巴西外交部。这种情况下,总领事馆要收取250元人民币的附加费。



我声明,我已清楚了解临时签证目的发放总则。


日期:______ 年_______ 月________ 日


签名及盖章: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证费RMB600元/人,手续费RMB500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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